襄樊市物价局 襄樊市房管局关于公布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市区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收费行为,促进产业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业主,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进一步完善了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物价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定期公布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2005~2006年度标准附后),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每年向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不少于一次。
三、同一个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若对物业公司的收费有异议,可通过业主委员会投诉到相关部门。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可征求业主大会的意见受托向供水、供电企业申请一户一表的改造,改造费用由委托方承担。业主委托物业公司代收水、电费的应签订水电代收协议,明确损耗的分摊办法。
五、普通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水、用电(如公共照明、二次加压、电梯等)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未含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中,其费用的收取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提请业主大会核准,在业主之间分摊。
六、被评为国家、省级物业管理优秀住宅小区的,有效期内物业管理服务费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基础上上浮,比例控制在30%以内。
七、物业管理企业要提高素质,加强管理,降低成本,切实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对乱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的,任意侵害业主利益的,物价部门、房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八、本通知由襄樊市物价局、襄樊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襄樊市物价局 襄樊市房产管理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价格管理 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 通知
襄樊市物价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3日印发
打字:付阳 责校:谢保华 共印100 份
附件:2005—2006年度襄樊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
基准价及对应的服务标准
一级 综合服务费0.7元/平方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