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晋瑾/聊城晚报/20090828
物业擅自撂挑子要受罚
为维护广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市普通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等情况,市物价局和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的《聊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次公布的物业服务收费基准价具体标准和浮动幅度分为四个等级服务,根据等级的不同,收费标准也不一样。其中,一级服务,带电梯住宅0.9—1元/㎡,不带电梯住宅0.7元/㎡;二级服务,带电梯住宅0.8—0.9元/㎡,不带电梯住宅0.5元/㎡;三级服务,带电梯住宅0.7—0.8元/㎡,不带电梯住宅0.4元/㎡;四级服务,不带电梯住宅0.3元/㎡。此外,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含电梯运行电费、年检费、日常维护修理费用。不带电梯住宅收费标准的上下浮动幅度是10%。
据了解,此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是在2009年5月31日前经调研、测算产生的,适用于普通住宅类,其他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原合同约定未到期的,仍执行原合同约定。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项目,开发企业应在办理房屋预售许可前,通过招标形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方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文本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售楼处和销售合同中公示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否则,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此外,文件中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设立并取得相应资质。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可参照此基价和浮动幅度,通过招标由中标方与业主合同约定收费,没有合同约定的,一律不得强行收费,更不允许质价不符和只收费不服务;物业服务企业要公示其相应的等级和服务内容。否则,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而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未履行相应义务的,由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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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31 8:21:00